对燃气灶销售的相关规定有:
燃气器具准入条件
七条 公司采购燃气器具实行准入管理,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外,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。
八条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:
、营业执照、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等;
、生产许可证;
、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的质检合格证明;
、根据国家、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。
九条 热水器、壁挂炉供货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、必须是一级代理商,有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证书;
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,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;
、有良好的商业信誉;
、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。
九条 热水器、壁挂炉的质量要求
、产品外观、结构、各种标识符合有关标准;
、质量性能稳定,试用期内用户反映良好,投诉率在‰以内;
、经现场试验,运行效果良好,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。
、必须是强排风或平衡式。
、根据国家、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。
十条 对供货商售后服务的要求:
、为产品办理保险;
、产品从安装调试开始,出现质量问题一内免费更换,终身负责维修;
、在太原附近有售后服务机构,产品出现问题在小时内能赶到现场并做出处理;
、为本公司免费培训安装和维修技术人员,能满足日常维修需要。
十一条 燃气灶、热水器、壁挂炉供货合同及资金抵押要求
、按本制度及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签订供货协议。
、壁挂炉的试用期为两个采暖季,试用期内除保留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外,其余货款按合同分批支付,质保金%在一后支付;如果供货人系连续中标的,保留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一直延续到终止供货。供货终止后,按未达到报废限的壁挂炉货款的%扣押质保金,直到壁挂炉达到报废条件。
、热水器不设试用期,质保金按%在一后支付,如果系连续中标,保留万元的履约保证金,合作终止后退还。
、燃气灶不设试用期,质保金按%在一后支付,如果系连续中标,保留万元的履约保证金,合作终止后退还。
三章 燃气器具的销售、安装
十二条 公司在营业网点经销各种民用燃气灶具、热水器、壁挂炉和燃气具零配件,燃气器具的经销实行独立核算,经销收益应列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。
十三条 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我公司营业网点选购各种型号的燃气灶具、热水器、壁挂炉等产品,我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